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