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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