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使用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