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