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信息使用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