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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