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