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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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