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 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个工作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