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报送方式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