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报送方式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