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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