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报送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