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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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