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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