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报送程序第十五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