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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