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报送程序第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