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报送程序第十三条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