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报送程序第十二条区域派出机构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