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省级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 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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