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省级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 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省级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 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