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向中国民航局备案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二)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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