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发现民航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措施: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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