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民航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事实、依据和理由等,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民航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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