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应当下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