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八章 执行和结案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应当下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