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及时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通报。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通报的期限由民航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原则上不得少于7日。 通报批评时应当隐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含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