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六条

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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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