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形的,民航行政机关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条款;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并予以听取; (四)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点,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