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公告、举行听证、案件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公告、举行听证、案件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