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办理: (一)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三)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办理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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