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办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涉及不安全事件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办理的; (五)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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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