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