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四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裁量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