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