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决 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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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