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四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或者取得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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