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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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