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