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目的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办监察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四)承办监察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适用依据进行询问;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承办监察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八)听证主持人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承办监察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办监察员及其他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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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