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或者要求终止听证的,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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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