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听证笔录; (五)放弃听证;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听证笔录; (五)放弃听证;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