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听证笔录; (五)放弃听证;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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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