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由法制部门人员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记录人,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听证由法制部门人员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记录人,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