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由法制部门人员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记录人,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