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第三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