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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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