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针对承办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一)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未超过追责时效、处罚对象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提出同意行政处罚建议的意见; (二)对于处罚对象认定不准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三)对于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承办部门纠正; (四)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事实不成立、已过追责时效等具有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出移送案件的意见; (六)其他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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