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其他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法制部门。经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后,案件材料发生变化的,承办部门应当再次移交。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时间; (二)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的监察员;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四)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情况; (五)调查认定的事实和主要证据; (六)处罚建议(含裁量理由)和依据。 调查报告应当由承办监察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