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