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及时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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