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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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