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