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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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