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民航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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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