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