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监察员资格,并且实施行政处罚时监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具有监察员资格的其他人员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开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民航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监察员资格,并且实施行政处罚时监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具有监察员资格的其他人员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