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形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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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