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第十二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形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