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十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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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