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第十条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