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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