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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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