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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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