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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