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