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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