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